化学与化工学院关于坚持党支部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党建工作,提高党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章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对坚持党支部请示报告制度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党支部请示报告制度主要包括:党员向党支部请示报告、党小组向党支部、党支部向院党总支请示报告。
第二条 党员向党支部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是:自己的学习、思想、工作情况,需要党支部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
第三条 请示报告的方法:
(一)党员定期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在会议上进行请示汇报,也可以个别向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口头汇报。
(二)党员外出超过三个月的,应每季度一次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三)党员自己或发现别人思想或工作有什么问题,随时向党组织请示汇报。
第四条 落实党员请示报告制度,一是要提高党员坚持请示汇报制度的自觉性,引导党员讲真话,讲心理话;二是党支部要认真听取党员汇报;三是党支部要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针对党员汇报的情况及时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条 党小组向党支部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的情况和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说明、解释的问题。
(二)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和今后的计划安排。
第六条 党支部向上级请示报告的内容与党小组请示汇报的内容基本相同。
第七条 党支部必须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自己的工作,一般每季度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院党总支请示汇报一次,有支部书记或支委会指定的成员代表汇报。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党支部对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独立负责地解决,遇到重大问题必须请示上级党组织。
第八条 本规定由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