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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与化工学院关于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暂行规定

2021年06月04日 14:30  点击:[]

化学与化工学院关于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工作,保证党员能够及时编入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与监督,增强组织观念,更好地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院党总支统一管理全院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工作。

第三条 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应由党员本人亲自办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本人携带并妥善保管。若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应由党组织代办并通过机要交通转递。

第四条 教职工党员调离我院,在办理调动手续的同时,办理转出党员组织关系手续。教职工党员因国内进修学习以及其他原因离校6个月以上,经党组织同意,应在离校1个月内,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离校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党员,由所在党组织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接收单位党组织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员返校后,应在一周内到所在党组织报到,参加组织生活。

第五条 教职工党员公派或因私出国,其党员组织关系由所在党组织保存。出国按期返校者,本人应在一周内到所属党组织报到,党组织应接受并安排其参加组织生活。党员出国长期定居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未归,可将其组织关系转到院党总支,逾期回国的党员,要求恢复组织生活的,本人要向所在党组织申述理由,党组织应根据他们的外在表现,超期理由、错误情况和认识程度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党总支研究决定。

第六条 学生党员因毕业分配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学校,应及时转出党员组织关系。

第七条 党员所出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所去单位所在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第八条 预备党员未按规定及时转出党员组织关系,预备期满后,原隶属党组织一般不应为其办理转正手续。

第九条 党员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离退休党组织。

第十条 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由本人不慎丢失党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应在一个月内主动向原隶属党组织说明情况,党组织在查明情况后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出具相关证明,报学校组织部予以补转。

第十一条 转入我院的党员应在到校工作、学习后一个月内办结组织关系接转手续。由市外转入的,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经榆林市委组织部接转后,由院党总支转递给所去的党支部。

第十二条 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的党员,是预备党员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是正式党员的,应视为自行脱党,报院党总支批准,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严禁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工作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此类问题,严格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及时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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