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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与化工学院流动党员管理暂行规定

2021年06月04日 14:31  点击:[]

化学与化工学院流动党员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使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对我院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辞职、退职、留职停薪党员的管理

1.党员要求辞职或退职,经学校批准后,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接收单位;暂时无接收单位的,转到县(区)以上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中心)的党组织或本人户口所在地党组织。

2.对准予办理留职停薪的党员,有固定就业单位的,其组织关系转到所在单位党组织;无固定就业单位的,组织关系暂存原所在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将其作为流动党员实行教育和管理,并介绍其到党总支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3.党员要求辞职、退职或留职停薪,未获学校批准的,不得擅自离职,擅自离职经批语教育仍拒不返回的,党组织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作出处理。

二、因公外出党员的管理

1.党员受组织委派单独在外工作、开会、学习、培训等或从事科技开发、生产经营、科技等活动的,有固定地点、时间在3至6个月的,由党员本人持所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介绍信到党总支办理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并参加所在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当地党组织。组织关系难以落实或工作无固定地点的党员,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

2.凡3名以上正式党员集体外出,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成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由院党总支或派出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指定负责人,定期联系。负责人应每季度向院党总支或派出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汇报一次组织生活和党员的思想、工作情况。

3.对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由党员本人持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介绍信到党总支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并持证在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原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做到:对外出党员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继续保持与外出党员的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并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对党员外出后不按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党组织,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将按党章有关规定处理。

流动党员应做到:外出前向所在党支部和党总支报告:外出时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外出所在地党组织,接受外出所在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外出期间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查验,并到党总支办理有关手续。

三、因公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

1.凡党员因公(包括公费出国留学)出国、出境的,经学校批准后,凭省政府同意出国的任务批件,由所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时到党总支办理出国政审手续。党员出国后,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2.党员在国外期间要主动与所在党总支或党支部保持联系,经常汇报思想、学习情况,并按期交纳党费(可一次交纳或委托他人交纳)。遇有重要情况须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党员出国、出境期满,应按时返回,并主动向党总支或党支部汇报在外情况。

3.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出国留学人员在出国期间暂不办理发展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工作,待回国后根据其具体情况,再行研究讨论。

4.党员因公出国、出境需要延期者,应按规定办理申请报批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应将其组织关系统一保存在党总支。

四、因私事出国(境)或自费出国(境)留学党员的管理

1.党员因私事出国、出境和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的,应向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提出保留党籍的书面申请,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填写《共产党员因私出国或去港澳审查登记表》,并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总支同意后报院党总支审批。在规定出国限期内,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期限返回者,应在期限内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和党总支提出延长保留党籍期限的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党总支批准后方为有效。对未办理保留党籍手续的,超过六个月按自动脱党处理。

2.党员出国、出境定居的,应办理停止党籍手续。党员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做出停止党籍的决定,停止党籍的时间从执行之日起算。

3.党员因私事出国、出境后,凡保留党籍的,应按规定交纳党费(或委托他人交纳),并经常向所在党支部或党总支汇报思想和国(境)外情况。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对出国、出境党员做好思想工作,教育他们热爱祖国,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4.保留党籍的党员从国(境)外返回后,应及时向所在党支部和党总支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并如实汇报在国(境)外情况,经党总支审核同意并报院党总支批准后才可恢复组织生活。党员回国后,未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申请,超过六个月以上者,按自动脱党处理。

5.党员出国、出境超过党籍保留期限的,回国后须在一个月以内向学校党组织申诉理由,经党组织审查确认理由正当而又无其他问题,报党总支批准后可恢复其组织生活,但要批评教育。超过六个月以上者又未经组织同意的,一般不恢复组织生活,按自动脱党处理。

6.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若干年后又返回,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属于特殊情况的,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五、外来党员的管理

1.对外来党员(调进、分配毕业生、复转军人等),学校党组织应按规定及时接转组织关系。由党员本人持原单位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党总支办理接转手续,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凭党总支的接转通知,安排他们参加有关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2.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有关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验证后应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同时报党总支备案。党支部要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它党内活动,收缴党费,并分配他们做适当工作,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内有关内容。

3.没有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或未经过学校党总支接转的,党总支、党支部都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六、校内流动党员的管理

1.党员因工作需要,在校内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流动的应及时接转校内组织关系。由党员本人持原工作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介绍信,到党总支办理校内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2.党员在本党总支范围内流动的,由党总支将其组织关系直接转入相应的党支部。

七、离、退休党员的管理

1.党员离休、退休时应及时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党员离退休后,应将其组织关系转至离退休人员党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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